恩施州半数城镇居民参加医保
发布时间:2008-6-27 21:37:15 | 人感兴趣 | 人参与 | 评分:3
6月23日,州政府印发《恩施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要求各县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按要求,本月底前,我州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年底前,实际登记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10年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人员。
据了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8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2008年每人每年12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全州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2008年为260元。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参保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据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90%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部分严重慢性疾病门诊费用,10%用于保障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其就医范围和支付方式另行确定。(本文来源:恩施日报)